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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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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银发[2014]323 号 2014.11.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用户设置与管理,并为各类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培训机制提供指导。 2. 术语与定义 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 2.2 征信业务 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3 用户机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各类用户所在机构。 2.3.1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3.2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查询网点,提供对外查询、异议处理服务。 2.3.3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 金融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 额 贷款 公司、融资 性 担 保公司、住 房 公积 金中心等非 金融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 照 《 征信业管理条 例 》 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通 过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2.3 .4 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通过接入方式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贷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 2.4 用户 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2.4.1 管理员用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设置的高级用户,用于设置和管理下级用户。 2.4.1.1 超级管理员用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内置初始用户,负责管理征信中心的一般管理员用户。 2.4.1.2 一般管理员用户:征信中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负责管理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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