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自然人ﻩ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主体ﻩ机构、组织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权利内容义务ﻩ积极、消极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ﻩ知识产品、道德产品客体行为人身表二、法律事实分类ﻩ内容ﻩ标准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事件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合法行为(等)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法律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规行政法规ﻩ国务院地方性法规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部门规章ﻩ国务院各部委ﻩ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规章ﻩ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地方政府规章ﻩ地方人民政府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排序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ﻩ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太普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ﻩ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一般法和特别法长的特别一般)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ﻩ公法和私法表五、经济仲裁适用ﻩ“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适用范围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ﻩ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裁决ﻮ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形式ﻩ必须书面!(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ﻫ效力ﻩ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ﻩ)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ﻩ(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ﻩ特殊管辖(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地域管辖(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普通ﻩ2年特别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ﻩ20年诉讼时效判决生效执行【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中止(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ﻩ(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一审ﻩ“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ﻩ“送达”之日起生效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事项(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复议范围(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排除事项ﻩ)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3)抽象行政行为申请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