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第一节 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 2 0 0 7 年 1 1 月 2 6 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1 9 9 6 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 9 9 6 年 8 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 6
8 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 6
2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 0 0 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 9 9 6 )第0 2 5 号《验资报告》
1 9 9 6 年 9 月 2 5 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略)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 9 9 6 )第0 2 5 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 3 6 8 ,9 4 7 元的实物资产为:(略)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