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
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 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 导 、协 调 和监督
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 项目所 涉 及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 同 负责
各 级能源主管部门按 规定权 限 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 内 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 导 、协调 和监督
第七 条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 委 托 有资 质单 位 作为验收主持单 位 ,组织 验收委 员 会 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 可直 接 作为验收主持单 位 组织 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