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重点知识汇总 1、政府统计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4、政府统计的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6、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他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7、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1983年 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该法经过 1996年 5月 15日、2009年 6月 27日两次修订,于 2010年 1月 1日实施。 8、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9、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地方性法规。 10、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11、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实行统计领导。 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计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