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付工程款(以下简称“以房抵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建筑商,建筑商承包工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将其所有的或已建成尚未出售或将来某时建成的房屋抵给建筑商,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一、以房抵款的形式 通常情况下,以房抵款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所有的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抵付工程款。 第二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 第三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在建商品房抵付工程款。 前述第一、二种形式,因房屋已建成,具备使用条件,座落位置、质量、产权等情况较清晰、易掌握,通常不易产生纠纷。而第三种形式,因以房抵款时房屋尚未建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期房,房屋设计、结构及是否能竣工交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尚未确定,以该种房屋抵付工程款易产生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以房抵款的途径 以房抵款的目的就是通过交付房屋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建筑商自行决定是自用还是出售于他人。如自用,其实质就是建筑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 房屋,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 1 条第3 款规定,在等额范围内二者相抵销。如建筑商出售于他人,则其需另行寻找购房者购买该抵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商指定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购房者直接向建筑商支付购房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由其再支付给建筑商。 三、以房抵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房抵款的操作程序及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以房抵款合同及法律效力 以房抵款交易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虽然法律并不否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采用口头形式确定以房抵款,产生纠纷时,双方势必各执一词,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约定内容等难以证明。因此采用以房抵款形式支付工程款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房抵款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之一,虽未按政府要求签订正 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 本 ,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十 四 条之规定: 依法成 立 的合同,自 成 立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 理 批 准 、登 记 等手 续 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 市 房地产管 理 法》第四 十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