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解析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的 、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总 流 入 。 其 中 , 偶 然 所 得 不 属 于 收 入 。 收 入 的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和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一 、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与 计 量 1.确 认 条 件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主 要 有 五 个 : 第 一 ,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第 二 ,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第 三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第 四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第 五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例 如 , 作 为销 售 皮鞋的 零售 商 , 卖给 消费者 一 双皮鞋, 一 般的 理 解是 顾客付完钱就要 确 认 收 入 。 但是很 多商 品 都有 质量 保 证期, 在 质量 保 证期内实 行“三 包 ”: 包 退、 包 换、 包 修。 因为质量 问题其 实 在 质量保 证期内, 严 格 来 说 按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第 一 条 , 该 商 品 虽 然 已 售 出 , 但是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并 没 有 转移 给 购 货 方 。 所 以 , 应 当 等 到 商 品 三 个 月 质量 保 证期满 后 才 能 确 认 收 入 。 2.计 量 原 则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 但已 收 或 应 收 合 同 或 协议 价 款 显 失 公 允 的 除 外 。 如 果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收 取 采 用 递 延 方 式 , 实 质上 是 具 有 融 资 性 质的 , 应 当 按 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