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1.管理人事档案; 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 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 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 2.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 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 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 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 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