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以制度政策整合为切入点,以市级统筹为基础,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市(州)级统筹。新农合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市级统筹,县级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 2017 年 12 月底前全部归集市(州)。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应保尽保,不得重复参保。2016 年底前统一覆盖范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原则上从 2018 年度开始,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逐步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 9 月至次年 2 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对象中,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给予资助。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新筹资标准。(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三)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确保整合后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总体不降低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