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职业卫生安全常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国务院 344号令自 2002年 1月 9日国务院第 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而《条例》共有七章七十四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共二十条,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共八条,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共十二条,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共八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引用的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将其分为九大类,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七类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杂类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范围。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性和个体防护的表示 标签中用蓝色、红色、黄色和白色四个小菱形分别表示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和个体防护,四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大菱形,其规定如下: ●左格蓝色,表示毒性; ●上格红色,表示燃烧危险性; ●右格黄色,表示反应活性; ●下格白色,表示个体防护。 级别 健康危害 燃烧危害反应活性 反应活性 4 剧毒 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和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极易燃 常温常压下,可迅速气化,并能在空气中迅速扩散而燃烧 极不稳定 常温常压下,自身能迅速发生爆轰、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应;包括常温常压下对局部受热和机械撞击敏感的化学品 3 高毒 短期接触后能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和有致癌性化学品 高度易燃 常温常压下,能迅速燃烧的化学品 很不稳定 在强引发源或在引发前需加热的条件下,能发生爆轰、爆炸性分解或反应的化学品 2 中等毒性 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和长期接触可导致较为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易燃 在引燃时需要适当加热或接触较高温度时,才能燃烧的化学品 不稳定 在加热或加压条件下可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的化学品 1 低毒 短期接触,可引起刺激,但不造成永久伤害和长期接触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品 可燃 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