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间·地点:1.6晚 7:30 C1-303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的本体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一)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 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 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 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 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三、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理解法的作用; 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 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 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 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的含义; 应是什么&是什么 两者区别; 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1 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 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 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 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三) 正义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评价体系,推动着法的进化。 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律价值冲突的发生,发生于个体、共同体相互之间; 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三个主要原则 法的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