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6
1一样规定6
1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运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2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都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3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市、区和镇二级为都市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4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① 教育设施② 医疗卫生设施③ 文化娱乐设施④ 体育设施⑤ 商业设施⑥ 行政治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⑦ 社会福利与保证设施⑧ 市政公用设施6
2教育设施6
1中等学校6
1规模:中心城区按 90 座/千人(包括一般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建筑面积 8-10 平方米/座,用地面积 18-21 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 100 座/千人运算,建筑和用地指标可采纳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 20%暂住人口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3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 300 米;与都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 100 米;学校要紧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大于 24 米宽道路冋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5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 400 米或 30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