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模版] XX 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XX 省就业促进条例》、《XX 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 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提供城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 XX 县区为 XX 县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以上、男性年满 50周岁以上);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残疾人及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及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并公示一周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即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招收和录用程序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招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招用人员: (一)下达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当地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数量及就业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统筹考虑统一确定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年度开发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 (二)岗位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公益性岗位招聘申请(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