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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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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彭劲荣 为建立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根据此《办法》,全国各地许多法院开始对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迈开了重要步骤。2006年,重庆市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 204名聘任制书记员,除聘任制书记员外,重庆市法院系统没有招录法官助理或后备法官。2007年,重庆市法院系统在招录工作人员的过程中,采取聘任制书记员与法官后备人员分列招录的方式,现在这批人员也已经到任。自 2006年度招考伊始,关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前景等问题的讨论在法院系统内外一直存在。该批书记员于 2006年8月份进入各法院履职,至今已逾 1年,已经按组织程序转正定级,但这批人员的发展前景十分不明朗,队伍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波动。为此,本文就聘任制书记员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以资有利于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一、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 聘任制书记员的提法来源于 2003年颁行的《办法》。根 2 据重庆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 2006年招录简章的规定,此批书记员是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补充的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因此,从编制性质上看,该批聘任制书记员使用的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招录简章规定,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录用的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用人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履行书记员职责。由此可见,聘任制书记员是合同制管理人员,与用人法院是合同关系,用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暂时按照公务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 16章(职位聘任)第 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 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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