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 定是否 发放 卫生许 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 得 卫生许 可证之 日起,至 下次 复核 卫生许 可证之 间 的一 段 时间 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 标情 况,促 使卫生状况巩 固 提高。 4 监测点 的选 择 4.1 选 点 原 则 4.1.1 空 气 质 量 ( 包括 物 理因 素 ) 的监测点 ( 以 下称 监测点 ) 应选 择 在公共场所人群 经常活 动 ,且 停 留 时间 较 长 的地 点 ,但 不 能影 响 人群 的正 常活 动 。 4.1.2 监测点 应该 考 虑 现 场的平 面 布 局 和立 体 布 局 。高层 建 筑 物 的立 体 布 点 应有上、中、下三 个 监测平 面 ,并 分 别 在三 个 平 面 上布 点 。 4.1.3 监测点 应避 开人流 通风 道 和通风 口 ,并 距 离 墙 壁 0.5~1m 远 ,高度 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