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检维修等作业管理活动中,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承包商管理有关条款处理;没有造成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二级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一)承包商人员处罚1
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岗位或生产现场者,每人次处罚200 元,一年度有三次违章者清除出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业现场;2.作业前施工人员酗酒后进入岗位或工作现场,每人次处罚 1000元
上岗和工作期间饮酒者,对承包商人员停止工作,每人次处罚1000 元,并清除出工作现场
3.在生产区吸烟或违章动火者,每人次处罚 5000 元
4.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子、机动车辆挡板),每次处罚 200 元
5.违章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者,每次处罚 2000 元
6.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运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未挂接地线者,每次处罚 500 元
7.在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往地面抛掷物品者,每人每次处罚200 元
8.未系挂好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者
每人每次处罚 500 元,二次不改的并立即清除出生产区
9.现场用火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未到位用火者,每次处罚 300 元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生产区内进行特种作业者,每人次处罚 100 元
在生产区,作业票证未经审批或使用过期作业票证进行种类作业者,每次处罚 1000 元
12.作业票证未经分析审批,领导违章指挥外来人员作业者,每次处罚 500 元;13.大型设备吊装未经设立警戒线吊装者,每次处罚 500 元
大型设备吊装未经允许进入吊装现场站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者,每次处罚 500 元
15.施工时在生产区工业用火现场使用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包括氧气瓶、乙炔瓶与用火现场)不符合安全间距者、无防震圈,乙炔钢瓶没有回火装置,夏季钢瓶没有防晒罩,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