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被狗咬伤,意外伤害拒赔答辩状一.事情经过:2015年5月31日,我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经理之手,购买了中国人寿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价格是360元,保全家3人。保险单卡号为5190410100175024,密码为20538027,于2015年6月5日激活生效。2015年8月6日,我在去湛河区高楼村朋友家,不慎被他家刚下完狗仔的母狗咬伤,咬住左侧大腿,当时衣服咬破,腿部流血,打120电话询求急救,120回答各大医院没有治疗狗咬伤的药物,只有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治疗狗咬伤的药物,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当时已经6点39分,于是我打的迅速前往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门诊医生询问查看,我的伤口是皮肤开放性咬伤并且伴有出血,皮肤粘膜被狗体液污染,属于Ⅲ级咬伤,需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我当时询问大夫不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行么?大夫回答Ⅲ级狗咬伤,只打疫苗,十天以内人体不产生抗体,人极易感染狂犬病病毒,一旦引起发病,病死率达100%。没有选择余地,根据体重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每10公斤打一只,我92公斤,最少需打9只,当晚我打了9针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一只狂犬病疫苗,支出治疗费35元,注射费5元,西药费2288.5元,合计支出2328.5元。坐面的来往路费20元。总计支出2348.5,本人参加有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根据全家福D卡特别约定第2条规定,我的意外险给付比例为100%。二、答辩理由: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狗咬伤显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4个要素,且出现了受伤的结果,故属于意外事故,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致死性传染病,一旦感染死亡率达到100%。被狗咬伤后治疗的最好办法就是注射疫苗,伤及皮下有流血者还要注射免疫球蛋白。注射狂犬疫苗与其他疫苗(如乙肝疫苗)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以治疗为目的,在事故发生后注射狂犬疫苗是目前治疗狂犬病的惟一办法;而后者是以预防为目的,事故并未发生,是为了预防日后可能感染乙肝病毒。所以保险公司对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费用应该是全额赔付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没有给投保人说明意外险合同上任何内容,更没有说明意外险免责范围,更没有说明报销范围,报案后保险人李松峰开始找平顶山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部领导给投保人解释不赔理由,前后拖拖拉拉将近一个月,让投保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对保险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律尊严,为维护广大保险客户合法的知情权,我打的是公益官司。保险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的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328.50元,交通费20元。诉讼费50元,合计赔偿2398.5元。诉之贵院,望判之所请。谢谢!(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