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 1964 年 5 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 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 1、2 条宗旨”(第 3条:“保护”(第 4、5、6、7、8 条修复”(第 9、10、11、12、13、14 条发掘”(第15 条:和“出版”(第 16 条。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第二层内容强调“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这后半部分内容就是有名的“的可识别性原则”。第二条(原文第十条,讲如果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三条(原文第十一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