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分析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与其加权折算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由于我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上相对于巴塞尔协议放宽了标准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即使如此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还是偏低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 年年末中国11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缩小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逐步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今年3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由于《办法》参照了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公布的新资本协议修改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对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2 一、 《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方法上的特点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在2002 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种其中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3 由于专项准备是针对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应该视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其中长期次级债务是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风险资产的权重 4 《办法》对于风险资产的评估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主要表现在《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 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字、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