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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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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从安全性观点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修、进出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民用直升机的安全性也必须在适航管理的严格监控下才有保证。 1986年,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现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1987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条例》,并于当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重大转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依照《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从概念上、从实质上来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也无法截然分开。而二者的交联和熔融,则构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管理 1.民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直升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部门对民用直升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初始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型号合格证及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过程的依据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法规性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CCAR-21部规定,1987年 5月 31前已按国家规定设计定型的直升机,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可不再申请号合格证,但国家级定型的军用直升机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仍需申请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内,持有人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但转让协议需送交民航局备案。民用直升机上使用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其适航批准有4种方式,即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随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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