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新成立公司银行开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办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 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