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文件绵规监支〔20XX〕10号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关于印发《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支队各科、大队:《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支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制度建设举报管理印发通知分送。若力局长、正仕副局长、贺旺副局长、俊其副局长、晓祥副局长、李军书记、罗诚书记、林泰总规划师、明垓督察员,局办公室,存档。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综合科20XX年3月16日印(共印20份)XX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向监察支队举报的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第1页共3页各大队归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监察支队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第七条各大队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举报材料;(二)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类核查;(三)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四)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第八条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第九条受理举报的大队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第十条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核查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页共3页第十三条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