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准 溶 液 的 配 制 作 业指导书 1.目的 : 规 范 标 准 溶 液 配 制 活 动 、保证标 准 溶 液 (标 准 物质)准 确、可靠,量值溯源稳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技术中心检验测试用标 准 溶 液 (标 准 物质)的制 备、标 定、验证、有效期限的规 定和标 识等活 动 。 3.职责: 3.1 配 制 人员:记录配 制 、稀释过程和数据;加贴标 签; 3.2 审核(复核)人员:检查配 制 过程符合性,计算有效性和结果准 确性。 4.工作 过程及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方法选择:按照检验、测试、分析标 准 (方法)规 定执行或按照国家标 准 (如 GB/T601、GB/T602 等)规 定执行。 4.1.2 制 备标 准 溶 液 用水,应符合 GB/T6682-92 中二级水的规 定,特殊项目、微量测定用元素标 准 溶 液 配 制 用水应符合 GB/T6682-92 中一级水的规 定。 4.1.3 配 制 标 准 溶 液 所用试剂的纯度应为基准 剂试、高纯试剂、光谱纯试剂。 4.1.4 所用分析天平的砝码需定期校正,滴定管、容量瓶及移液 管使用已 校 正 的 。 4. 1.5 标 定 标 准 溶 液 所 用 的 基 准 试 剂 应 为 容 量 分 析 工 作 基 准 试 剂 。 4. 1.6 制 备 标 准 溶 液 的 浓 度 系 指 20℃ 时 的 浓 度 , 在 标 定 和 使 用 时 , 如 温度 有 差 异 , 应 按 附 表 1 进 行 补 正 。 4. 1.7“标 定 ”或比“较较”标 准 溶 液 浓 度 时 , 平行 试 验不得少于 4 次,平行 测定 结果的 极差(即最大值和 最小值之差 )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 0.1%,结果取平均值。 浓 度 值取四位有 效数字。 4. 1.8 对规定 用 “标 定 ”和 “比较”两种方法测定 浓 度 时 不得略去其中任何一种, 且两种方法测得的 浓 度 值之差 不得大于 0.2%, 以标 定 结果为 准 。 4. 1.9 制 备 的 标 准 溶 液 浓 度 与规定 浓 度 相对误差 不得大于 5%。 4. 1.10 配制 浓 度 等于或低于 0.02mol/L 的 标 准 溶 液 时 , 应 现用 现配。 4. 1.11 碘量 法反应 时 , 溶 液 的 温 度 不能过高, 一般在 15-20℃ 之间进 行 。 4. 1.12 标 准 贮备 液 有 效期为 两个月。 滴定 分 析 用 标 准 溶 液 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