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
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
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如果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伤害
(二)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1、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2、学校向 学生提 供 的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用 品 时,未进 行必要的审 查 和 注意,导致发生食 物路 中 毒 或其它 事故; 3、学校组 织 学生参 加 教育教学活动 或者校外 活动 ,未对 学生进 行相应 的安全教育,并 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组 织 或者安排 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 未成年人参 加 的劳 动 、体 育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 ; 5、对 有特 异 体 质 或者特 定疾 病 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 保障 义务等: 6、发现 未成年学生行为具 有危 险性 ,但 未进 行必要的管理、告 诫 或者制 止 ; (三 )学校教职 工 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 式 、方 法违 法、违 规构成侵权的风险
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