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 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如果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伤害。 (二)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1、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2、学校向 学生提 供 的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用 品 时,未进 行必要的审 查 和 注意,导致发生食 物路 中 毒 或其它 事故; 3、学校组 织 学生参 加 教育教学活动 或者校外 活动 ,未对 学生进 行相应 的安全教育,并 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组 织 或者安排 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 未成年人参 加 的劳 动 、体 育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 ; 5、对 有特 异 体 质 或者特 定疾 病 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 保障 义务等: 6、发现 未成年学生行为具 有危 险性 ,但 未进 行必要的管理、告 诫 或者制 止 ; (三 )学校教职 工 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 式 、方 法违 法、违 规构成侵权的风险。 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后果严重,如致未成年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 (四)学校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学校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学校还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