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仪GB-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其中5.3.9 全量程指示偏差、5.3.10 高速气流、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6.11 高速气流试验注明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2358-1990《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与GB 12358-1990 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电磁兼容,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和国内标准对应; ——针对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了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 ——完善检验规则,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铸、姜传胜、朱刚、姜波。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1 部分:总则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4798.10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导言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15322-2003(所有部分)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传感器 sensor 将样品气体的浓度转换为测量信号的部件。 3.2 检测器 detection parts 由采样装置、传感器和前置放大电路组成的部件。 3.3 指示器 indicator parts 指示气体浓度测量结果的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