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 02C— 066: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
2 型式试验 4
3 初始工厂检查 4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
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
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
3 认证产品的变更 5
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
5 认证单元的扩展 5
6 认证的缩小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
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附件2: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
1 认证单元划分 4
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
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