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辨别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辨别: 法律人在适使用方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根据肯定的法律解释措施所获得的法律原则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打算供应支持程度不一样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合用过程也是一种法律证成的过程。由于“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种打算供应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假如说法律合用过程是一种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打算的合理性取决于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法律打算是根据肯定的推理规章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首先,推导法律打算所依托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值的。从上述的视角动身,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打算必需根据肯定的推理规章从有关前提中规律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打算所依托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与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托于与否符合推理规章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自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规律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与否是正值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假如法律打算所依托的前提自身是不正值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打算也就是不正值的、不合理的。这样,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对法律人来说,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在内部证成的过程中,愈来愈清晰地显示:究竟什么样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也许仍旧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需明确地予以体现。这样做,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也许性。①举例来说,某人 X 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根据德国刑法第 250 条的规定,即行为人携带武器实行抢劫行为的,应当加重惩罚,对被告 X 施加了加重惩罚。我们将该判决改写为如下的三段论 l: 大前提 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行抢劫行为的,应当加重惩罚 小前提 T2:X 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 C:X 应当被加重惩罚 在该三段论中,从前提 Tl 和 T2 到结论在规律上并不是一种必然的推理,或者说结论并不可以根据肯定的推理规章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由于前提 T1 与 T2 之间是断裂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间缺乏联络,或者说在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联络。为此,我们在该三段论之问增长一种前提 T‘,即硫酸是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