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以下内容是来源于通达金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危困企业重整论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巍女士发言内容整理。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在并购交易活跃的今天,收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已成为秃鹫投资的优选路径之一。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列为 2016 年五大经济任务之首,其中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认为是实现供给侧改革、完成去产能目标众多环节中的核心工作。国家推动下对危机企业的集中清理为意欲低成本实施并购行为的投资人提供了机遇。本文即在此背景下论述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危机企业的主要流程,分析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有哪些优势。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产处置原则上通过拍卖程序进行,除非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因此,本文所述“并购”,均指投资人取得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此外,法律规定重整程序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管理人管理模式,一种是较少实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需履行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因此本文仅论述管理人管理模式下投资人进行并购的相关问题,投资人并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破产重整企业可参照本文中管理人的操作惯例及关注要点在实践中适用。危机企业在本文中称“债务人”或“目标公司”。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信息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的信息,一个是通过自身渠道获知目标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欲招募投资人。投资人再通过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市场、口碑等方面的了解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另一个路径是管理人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后,公示目标公司详细情况,公开发布征集投资人的公告,投资人根据管理人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披露决定是否希望进一步获取目标公司详细信息。提请管理人提供目标公司详细资料投资人通过管理人取得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可以对目标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进行进一步的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派出尽职调查团队对目标公司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