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系统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106 号 现正式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自1988 年1 月起执行。原 1978 年颁发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和分析方法》及其后所发的补 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新规程要求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动作统计分析及评价,各单位应积极作好准备。 在执行本规程中如有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7 年11 月26 日 1 总则 1.1 本规程主要是从技术上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的动 作;从技术原则、原理接线、试验运行、制造工艺、元器件质量等各方面总结经验;反映出 继电保护、断路器、调度通信等各专业在运行维护、基建、设计、制造等方面的问题。因此, 不能用继电保护动作正确率作为对继电保护人员工作的考核指标。 1.2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专业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按照本规程认真 地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以改进运行管理,改进保护装置的设计及制造质量,满 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各级部门对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评价应实行如下分级管理: 1.2.1 基层局、厂对全部保护装置进行综合分析。 1.2.2 省局除对全部保护装置进行综合分析外,应以主系统和220kV 系统保护装置为重点作 具体分析。 1.2.3 网局除对全部及主系统保护装置进行综合分析外,应以220kV 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为 重点作具体分析。 1.2.4 部主管部门在各网、省局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有关的统计数据,并以 220kV 及以 上系统保护装置为重点,对全国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作具体分析。 所有分析应简明扼要地总结运行经验及教训,并能有针对性地指导实际工作。 1.3 列入统计评价的保护装置如下: 1.3.1 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母线、电动机、静电电容器、电抗器、架空线及电缆线路 的继电保护装置,但不包括高低压熔断器、一次直接动作式跳闸线圈、低压脱扣线圈、厂用 电动机组的联动装置、厂用低压电动机的热力继电器等。 1.3.2 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发电机低频率自起动、按频率自动减负 荷、振荡解列及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但不包括自动调频、自动调节励磁、自动同期、 远动等自动装置以及与热工、水工有关的自动装置。 1.3.3 故障录波器。 1.4 保护装置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