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甲乙方各单位。 3 职责 3.1 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 或安全措施不完 善 时,有权提 出暂 不进行作业; 3) 监护人应配 备 必要的救护用具 ,严禁 离岗 ,不得 做 与 监护无 关 的工作; 4) 认 真 检查高处作业使 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器 具 并符 合 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 确 使 用; 5) 作业过程中及时制 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 行为 。 4 术语和定义 4.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 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 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 2268 千克的静止重量。 4.3 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 2268 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 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 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 2268 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 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 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 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 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 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 全身式 安全带 能够系住 人的躯 干 ,把坠落力量分 散 在大 腿 的上部 、骨 盆 、胸 部 和肩部 等部 位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