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5]7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 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 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采用容积法计算、 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
1 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
文字 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 A4(297mm210mm)纸装订
附表、附图编排为附 图表册,附图表册按 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
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
2 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
文字与图 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 排序
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 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 5895)
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 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 5615-2004)
3 本暂行规定列出的插表、插图及附表、附图的内容和数量,可根据油( 气)藏地质特征、资料录取和储量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4 储量报告应统一封面、扉页和目次
目次排在正文之前
封面格式见附 录 A,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