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界定标准】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 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 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 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 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 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 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 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 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 10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 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 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 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 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 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 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总储量在 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 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 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