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这里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 1990 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甚至有些情况在司法解释当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还是不够详尽,这恐怕要按照这些规定的精神从法理的角度来灵活处理了: 一、产权房产的分割。 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购房方式的多样化,体现在房产上的夫妻权利也非常复杂,有多种多样的处理方式。 1、婚后购买,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2、婚后购买,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尚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3、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是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还贷款的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5、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导致在实践中对此房屋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