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 法 中 的 人 星野英一【日本当代民法学家】 一、序言 人虽是肉体的存在,但其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具备理性和意思的,可谓是伦理的存在。人作为肉体的存在,虽然为了生存首先不得不从事严酷的劳作,但是人的生活并非至此为止。人类在寻求日常食物的劳作之中,只要能有些许余裕,便会再去寻求余裕,去追求美.这样,艺术的世界终于诞生了。而且,人类要寻求人生的意义,此时就要追求超越世间有形物质之永恒,触及到宗教的世界。无论怎样,对人而言,生之价值不可或缺,从此意义上而言,精神世界是具有价值的。人生之中既有诸多的欢喜和快乐,也有无尽的懊恼和愁苦。佛教中被谓为“四苦”的生老病死,以及在“八苦”之中位居前两位的“爱别离苦”、“怨憎会苦”等,对人而言,皆是无法逃避的;尤其是爱与死,乃是对人提出的最为深刻的问题。因此,在动物中恐怕是惟一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人,自古以来便一直在追求解决这些人类面临的问题。其中最大的社会活动就是艺术、哲学与宗教。降至近代.各种科学力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把握人。生物学或是从物理学的观点或是从化学的观点来把握人;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则是从精神的角度来研究人;社会学则是从所谓社会构成的层面来把握人。这些都是在以该学科为前提的一定视角之下来把握人的。因此,那些学科虽然可以在一个方面一定限度内正确地把握人,但却无法全面地把握人。 法律自身虽非学问,但作为一种人类的或多或少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当然与人的某一方面相关。因此,本文所担当的课题如下;近代以降的私法对人的哪些部分、以何种方式、如何予以处理的?质言之,人在私法中以何种资格存在?特别是,私法将如何去处理人类的各种疾苦呢? 首先,总的来说,就本质而言,私法不是调整个人对国家的关系。而是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详细地说,有必要指出它是关于人的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法规。总之,私法所涉及的人类的领域是有限的。并且,本文不得不进一步设置几个限定: 第一,就对象领域而言.由于笔者研究领域的关系,本文仅以民法中的人为中心进行论述,而作为私法之特别法非常重要的商法,则几乎无法涉及。此外,因篇幅关系,关于民法也是仅就其中的财产关系部分即所谓的财产法加以论述;关于家族关系部分即所谓的家族法.就只有等待其他机会再加以论述了。这是因为,虽然被包含在同样的民法之中,但家族法与财产法性质不同,在同一文稿中论述是相当困难的。 第二,此处所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