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编制指南 为了切实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保证肥料产品质量水平、确保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防止因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更好地规范市场和引导企业发展,指导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查(复审)工作,特制订本指南。 一、审查(复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 3、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现有科技成果。 二、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能够容易区分,产品标准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标准名称必须准确、科学、不得引起误解和混淆。 (二)前言 标准前言应至少包括 GB/T1.1-2000规定的基本部分,即:a.标准提出单位;b.标准的归口;c.标准的起草单位;d.标准的起草人。 前言的特定部分也可给出关于标准的一些重要信息,包括标准本身的结构、标准与所采用的标准的差异,标准附录的性质以及与前一版本变化的说明等。 (三)范围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说明不适用界线。 (四)规范性引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在标准正文中被规范性的引用,一般不得引用已作废的标准。 (五)术语和定义 只有术语含义会引起误解或对技术内容理解产生困惑、歧义时才进行定义。 对于新肥料必须明确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和主要工艺过程等。 (六)技术要求 1、必须明确主要养分的名称和含量。 2、单一肥料应明确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分别明确单一养分的名称和含量,但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总养分混和计算在一起。 3、复混(合)肥料应明确 N、P2O5、K2O总养分含量及各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可明确其名称和含量,但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4、中量元素肥料应明确各中量元素的名称和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5、微量元素肥料应明确各微量元素的名称和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6、若有其他添加物,可明确添加物的含量,但不得将添加物含量计入主要养分。 7、需要限制的物质或元素应明确。 8、有机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