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注册):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8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9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10
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11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1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13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14
《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15
授权委托书;16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7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一)、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4
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5
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6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7
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8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