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老师的重要职责
老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制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老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 1 学年以上
第六条 老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老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老师沟通;(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化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实行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
第九条 仔细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
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养评价工作,指导学生仔细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