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 年 2 月 4 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汪伟、李杰、被告汪君可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华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珍诉称,原告系被告外祖母
原告丈夫于 1994 年因病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即原告现住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2 号院 1 号楼附 6 号房屋,并持有房产证
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在被告的诱惑下,自己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将该房卖给了被告,双方在房管部门办完相关手续
之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渐冷,原有的照顾、赡养承诺也子虚乌有
2024 年 9 月,原告不慎摔伤,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也不管不问,无奈只好求助三儿子来照顾自己,被告从未主动来看原告,使原告对被告心寒
被告为达侵占财产之目的,不择手段,致使原告辛苦一生却老无所居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 40000 元,并支付滞纳金66800 元中的 20000 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其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局复印的原、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
被告汪君可辩称,一、原告所诉任意歪曲事实,与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中涉及的房屋,系 1994 年以原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是被告
由于被告自幼随原告生活、成长,对原告的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
可原告的三个儿子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多次与原告吵骂,向原告索要钱物
基于此,原告于 1997 年 7 月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同意将该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被告
2024 年 5 月原告的次子找原告威逼要钱,因实属无奈,原告让被告出资 40000 元将此房买下,并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