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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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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 年 2 月 4 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伟、李杰、被告汪君可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华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珍诉称,原告系被告外祖母。原告丈夫于 1994 年因病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即原告现住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2 号院 1 号楼附 6 号房屋,并持有房产证。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在被告的诱惑下,自己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将该房卖给了被告,双方在房管部门办完相关手续。之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渐冷,原有的照顾、赡养承诺也子虚乌有。2024 年 9 月,原告不慎摔伤,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也不管不问,无奈只好求助三儿子来照顾自己,被告从未主动来看原告,使原告对被告心寒。被告为达侵占财产之目的,不择手段,致使原告辛苦一生却老无所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 40000 元,并支付滞纳金66800 元中的 20000 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其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局复印的原、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 被告汪君可辩称,一、原告所诉任意歪曲事实,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中涉及的房屋,系 1994 年以原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是被告。由于被告自幼随原告生活、成长,对原告的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可原告的三个儿子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多次与原告吵骂,向原告索要钱物。基于此,原告于 1997 年 7 月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同意将该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被告。2024 年 5 月原告的次子找原告威逼要钱,因实属无奈,原告让被告出资 40000 元将此房买下,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上街区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契约,5 月 19 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尔后,被告仍对原告的生活给予照料,极尽孝道。2024 年 9 月原告不慎摔伤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由被告和其母亲日夜护理,费用由被告负担。2024 年初,原告的三子汪伟得知该房已过户给被告后,便多次到被告单位吵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其写下保证书,不再进行吵闹。但为达占房之目的,威逼原告起诉,编造事实,重复索要房款。故原告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而是其子汪伟为达占有该房屋的真实目的。二、假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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