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节中,笔者拟对这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初步探讨。 一、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个体工商户也是这样。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工程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一个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到达最好效果、产生最大利益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复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这种方法在以前的国有企业中比拟普遍,但现在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为一种筹措资金的方法,而且其效果应当是最好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本万利的筹资方法。 (二)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来说是向银行贷款,这种方式现在比拟常见。用银行的贷款作为投资基金,自支用之日起,按时间和支用数计收计息。 (三)自我积累。即通过个体户的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积累,然后将这些积累用于投资。 (四)社会集资。对于个体户来说,就是吸引更多资金较雄厚的人人伙,以增加生产经营的资本。 (五)相互拆借。即各经济主体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利用赊购的方式临时性占用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 通常而言,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方法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户之间或个体户与其他经济机构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 筹划之一:贷款筹划法 采纳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假如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款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企业的开展。 贷款那么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当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