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调动财会人员工作积极性,客观反映其工作实绩,建立按绩效进行奖金分配的管理机制,引导其不断提高业务素养、效劳质量和工作绩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确定的考核周期为一个月。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绩效考核仅指奖金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月度实际情况逐月进行考核记分,年度累计计算,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分配依据。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财务部委派的有关单位财务人员。第二章 考评原那么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即考评方法、内容、标准、结果一律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并一视同仁,严格按标准考核,不搞平衡调节。第六条 根据一级考核一级的原那么:即被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一考核人,第一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二考核人。第一考核人具体负责下属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第二考核人除对直管下属实施考评外,还负责对第一考核人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考核结果的审核、确认。第七条 鼓舞与绩效挂钩原那么:即按考核结果进行奖金分配,并作为年终评比、岗位调整、培训、技术职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与申诉相结合的原那么:即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允许被考核人申诉,进行解释,反映自己的意见。第九条 沟通反应与改良工作的原那么:即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就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工作要求等进行双向沟通沟通,促进绩效考核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改良。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第一考核人对财务科一般会计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逐岗进行考核。 2、第二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第一考核人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人,并记录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对第二考核人的考核,由财务部领导和驻在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第一考核人和第二考核人。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允许向考核人申诉。第十三条 考核人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议,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可以变更考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考核结果,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以向财务部领导再申诉,在申诉期间暂不改变原考核结果,待接到财务部通知后,再按通知执行。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岗位业绩考核与根本考核二个方面,岗位业绩考核占 60%,根本考核占 40%。 第十六条 岗位业绩考核是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制定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