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进展的要求,加强和法律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仔细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进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进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进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 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根据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进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进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进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 0。27 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 60 床、100 床、200 床、300 床、400床、500 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 3。5~5。5 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