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1 月 29 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别、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进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进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根据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进展改革委。 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进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法律规范。 第七条 进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3]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进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