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一、为适应公司进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法律规范对外地企业及外派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外派人员,是指公司派往深圳以外地区的分公司、连锁店工作且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保关系或后二者关系在公司的员工
第二章 工资福利待遇三、外派人员按其在公司本部的职级执行公司本部的工资标准和奖金、福利待遇
四、 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公司本部发放
第三章 外派补贴五、工作职务补贴外派人员原则上按派驻单位的工作职务享受相应补贴
外派补贴标准按外派地不同分为广东省外外派和广东省内外派两类:等级广东省外补贴标准(月)广东省内补贴标准(月)对应的外派工作职务(岗位)125002000分公司总经理、店长218001500分公司副总经理、店长助理315001200分公司部门正、副职412001000其他骨干员工六、通讯费补贴1、分公司或连锁店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店长)500 元/月2、其他人员 300 元/月3、上述人员深圳公司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七、住房及伙食补贴1、外派人员在当地的住宿由所在分公司或连锁店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负责安排解决
2、外派人员驻外期间享受伙食补贴,标准为 25 元/天·人,补贴天数以考勤为准
八、计算发放办法1、驻外时间按月计算超过 15 天(含 15 天)的,全额发放当月补贴;2、驻外时间按月计算超过 10 天(含 10 天)少于 15 天的,减半发放当月补贴;3、驻外时间按月计算少于 10 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当月补贴
九、临时外派人员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补贴
第四章 休假(探亲)及路费报销十、经上级或公司领导批准,外派人员可利用年假(法定节日)回深圳或家庭所在地休假、探亲,或者外派人员家属到外派工作地探亲
十一、已婚外派人员可每年报销四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或者报销三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一次从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