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 7 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 3 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 2 ) 无 人 机 系 统 (UAS :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