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放开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2024]1573 号)精神, 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法律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进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 149 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法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24]35 号)及《关于法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24]2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现将法律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 149 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对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服务业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法律规范、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