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一80〜135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85〜140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120〜180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150〜220广西、广东、海南五100〜140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75〜125新疆、西藏、青海注:1 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 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 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 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