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2024—2024 年)》,促进特别教育的科学进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别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特别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别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别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特别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别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 特别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备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第六条 特别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别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别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 特别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 特别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别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 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 9 班、18 班、27 班,12 人/班。二、培智学校为 9 班、18 班、27 班,8 人/班.第十条 特别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