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内容摘要科学技术的革新使得人工智能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在此情况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应被重视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研究领域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定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的探讨众说纷纭,争议较大
因此,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本文首先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涵和特定进行界定,其次从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其可版权性,认为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然后,在此过程中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客体类型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等问题亟待解决;最后,通过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二阶段发展模式,明确其客体类型和建立新的权利归属规则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予以保护
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完善,促进作品行业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知识产权权 权利归属III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第五次信息革命的爆发推动了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带动了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走向成熟,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因其与人类作品逐渐缩小的区别性引起人们注意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依赖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章能否视其为著作权法领域的客体,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没有相应规定,存在立法空白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案件处理上,缺乏明确的裁判依据,法院适用的法律无法统一
同时,研究领域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定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的探讨也众说纷纭,争议较大
因此,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内涵的界定和特点(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涵界定自 1956 年,以麦卡赛为代表的一批新兴的年轻而狂热的科学家在讨论用机器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