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和清算破产等几种方式实现盈利
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为成功的盈利模式
诸多投资者寻找境内优质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投资并牟取在短时间内上市后退出猎取丰厚回报
在此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锁定期(或称“禁售期”)的长短决定了其盈利预期和回报效率,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所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笔者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期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大家分享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退出锁定期之相关规定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作为发起股东 假如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起股东在首发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假如私募股权基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占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4 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3.作为增资股东 私募股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