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 XX 镇 xx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三资”经营一、集体“三资”经营严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二、集体“三资”经营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严格根据以下程序实施:(一)事前听证、(二)投票决策、(三)镇乡(街道)审核、(四)全程监督、(五)公示公开。三、在同等条件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招标的,本村成员享有优先权。四、集体产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农办交易。五、投资基建项目,严格根据《县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签定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村主要干部不得参加村工程招投标。六、集体“三资”经营时,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双方签字后,提交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七、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社管会集体讨论,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签订变更合同或合同解除书。八、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资管办审核备案。九、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别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三资"管理一、“三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收支决算。二、银行存款在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三、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填写银行取款审批单,注明资金的用途及金额。四、实行账款、印签分开保管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五天内结清。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村财务专用章。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为 2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因公领款必须经村社长和村监委组长批准,在业务结束五天内及时结清。六、建立健全开支限额审批制度,主管“三资”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其他村主要干部审批。3000 元以内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审批;3000-10000 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